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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受伤即有理” 《民法典》为文体活动护航!

新闻报道 > 新闻报道   来源: 北京政法   作者: 北京政法

告别“受伤即有理” 《民法典》为文体活动护航!

课前提问


日常生活中,许多活动尤其是体育活动(如踢足球、拳击等)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害。


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时,一不小心被碰到受伤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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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举个“栗子”


01

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法院一审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02

费某和周某均是骑马爱好者,经常一起参加野外骑乘活动。一次周某将自己的马匹借于费某骑行,费某在骑乘过程中,马匹突然失控导致费某摔伤。周某称费某骑马上坡时恰逢羊群,马看到羊群受惊躲闪,费某摔了下来。费某认为周某的马匹有问题导致她受伤,将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此案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认定费某应当风险自负,驳回费某的诉讼请求。


03

曾某和李某二人是篮球队友,和其他球员分组对抗。曾某争抢篮板球时被李某撞伤鼻骨,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曾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余篮球爱好者,应当能够预见到篮球运动存在的潜在伤害风险,属以默示的形式表示自甘风险,驳回原告曾某诉讼请求。


02法律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03法官解析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0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02主体上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0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0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04随堂笔记


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成年人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民法典》护航文体活动,让责任承担更明晰公平。“自甘风险”契合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让我们对规则有起码的尊重,对是非对错有明确的预判,也提高了社会运行的畅通度和人们的安全感,让“受伤即有理”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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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李祺

编辑:臧凌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京法网事、北京三中院、西城法院、朝阳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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