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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跟谁?《民法典》喊你听听子女心声

新闻报道 > 新闻报道   来源: 北京政法   作者: 北京政法

离婚后孩子跟谁?《民法典》喊你听听子女心声

课前提问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但当父母走上离婚的道路,孩子的抚养权就会成为焦点,夫妻间的子女争夺战经常上演。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子女的抚养费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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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举个“栗子”

01

李兵是外企高管,韩梅是中学体育老师,两人婚后育有两子,大儿子9岁,小儿子1岁。后李兵与韩梅因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二人都特别喜爱孩子,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李兵认为自己收入远高于韩梅,能够给孩子提供更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韩梅认为,自己可以满足孩子的生活需求,要求离婚后两个孩子一同随自己生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小儿子因不满2岁,应由母亲韩梅抚养;大儿子已满8岁,如果他选择了跟李兵一起生活,应当尊重他的真实意愿。

02

马状与朱丽婚后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一子马小壮。小壮1岁时,马壮和朱丽经常发生矛盾,性格温顺的马壮甚至被脾气暴躁的朱丽家暴。后马壮和朱丽协议离婚,双方考虑马状离婚后生活条件较好,对马小壮健康成长更有利,协议约定马小壮由父亲马壮直接抚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马小壮应视为婚生子女,虽然马小壮不满2岁,但双方约定由马壮直接抚养,且马壮对马小壮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以由马壮抚养。

03

2011年,张强与李梅协议离婚,约定所生之女3岁的张梅由李梅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张梅大学毕业止,且2015年9月1日起,张强抚养费视市场物价再作上浮调整。之后,张强再婚再育,支付张梅抚养费至2015年9月就未再支付。张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强自2015年9月1日起支付其抚养费3000元/月。法院审理认为,随着张梅的自然生长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项费用确有增长,判决张强于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张梅抚养费2500元/月,至张梅18周岁止。

02法律文献

离婚后孩子跟谁?《民法典》喊你听听子女心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03法官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将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法定条件由子女在“哺乳期内”改为子女 “不满两周岁”,该修改既是对审判实践经验的归纳吸收,也是法典用语统一化的体现。在发生抚养问题纠纷时,明确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是对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保护儿童的五项基本原则的立法回应。

《民法典》中还增加了已满八周岁子女有话语权的规定,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正与《民法典》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是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将“生活费和教育费”改为“抚养费”,更准确并具有法典内逻辑统一和谐的意义;使用涵盖面更广泛的“抚养费”一词,在审判实务中便于法官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为子女争取更多合理的权利保护,使“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落实于司法实践。

总的来看,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要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处理。

04随堂笔记

夫妻身份关系源于婚姻,婚姻解散则夫妻关系消灭;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不仅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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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李祺

编辑:臧凌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京法网事、京检在线、怀柔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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