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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一方“被债务”!《民法典》:夫妻“共债共签”

新闻报道 > 新闻报道   来源: 北京政法   作者: 北京政法

绝一方“被债务”!《民法典》:夫妻“共债共签”

课前提问

我们常说夫妻之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往往存在意外情况,例如夫妻一方偷偷借的钱,却要两个人共同偿还。近年来,深受夫妻共同债务困扰的人不在少数,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引发的问题成为社会关切。

那么,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债务”?与已婚人士发生债权债务,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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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剧场

小李和老公上个月离婚了,本以为这次终于能摆脱这个败家老爷们,没想到她老公的债主这个月就找上门了。

两人离婚前,小李老公每天无所事事,不仅不挣钱还借钱打赏美女主播,老王就是被借钱的债主之一。可是最近老王一直联系不上小李老公,无奈他只能找到小李,让小李替她老公还钱。可是,小李对此事并不知情,而且他们也已经离婚,那么小李还有义务帮她前夫偿还这笔钱吗?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夫妻双方离婚时,有的夫妻一方莫名“被负债”的社会现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规则。此条原则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兼顾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的同时,有效防范了无辜一方莫名背债现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即所谓“共债共签”,系按照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规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规定的一般交易规则,又对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给予充分关注。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但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

虽然强调“共债共签”可能会使得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可以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故“共债共签”原则与交易效率本质上并不矛盾。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规定表明,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日常生活,这里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就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法律规定等综合认定。

随堂笔记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对于夫妻来说,双方应该加强沟通,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才能避免一方“被债务”的情况出现;对于债权人来说,借钱的时候要提高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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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一方“被债务”!《民法典》:夫妻“共债共签”

策划:李祺

编辑:臧凌

素材来源:京检在线、丰台检察、石景山检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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