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熟读兵法的“老赖”怎么破?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们却使尽浑身解数,让“借钱还钱”这一天经地义的命题变成了“借钱容易、还钱难”。他们从仲裁到执行绞尽脑汁,企图转移财产以拖延履行,先后施展空城计、苦肉计企图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假痴不颠……
如果遇上这样不肯还钱的老赖,怎么对付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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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19年3月,张某和朋友做生意,约定从朋友刘某处收到机器设备后,再由张某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货款五十万元汇付刘某。张某因资金链紧张,在完成机器设备验收后,三十六计用尽企图转移财产以拖延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其限制消费,如其仍拒不还钱,将可能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张某不得不一次性将余款全部还清。
02
2020年11月2日,北京朝阳法院执行庭干警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对被执行人汪某、严某夫妻名下的一套别墅采取强制腾退措施。据悉,被执行人汪某曾因生意需求以涉案别墅做抵押进行借款,因未按时还款陷入债务纠纷。据申请执行人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介绍,汪某所欠本金加利息总计8000余万。
03
2020年11月5日,北京东城法院20余名执行干警对一处法拍房进行强制腾退,顺利将房屋交给了买受人。被执行人魏某因未按约还款,被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给付889.851万元及利息。东城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魏某抵押的一处房屋,竞买人于某以400余万竞得该房产,但魏某及其家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腾退。经过两个小时的工作,涉案房屋被腾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提倡诚实信用的行为在《合同编》的规则当中体现的也最为突出。根据《合同编》第六百六十八条、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分别明确了借款合同的形式及内容、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借款利息。诚信原则的要求贯穿合同始终,订立合同时、履行合同过程中、还有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去履行相应的义务。
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诚信是人的第二“身份证”,是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就在于市场经济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契约经济。
同时,《民法典》第七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鲜明体现和弘扬了中国特色、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倡导诚信的价值原则,同时在物权编、合同编的许多具体条款中建立起诚信导向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既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司法审判和执行指引,也营造诚信价值观的法治环境。
老话说的好:“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关条文可有效避免老赖现象的发生。恶意欠钱不还,自己享乐,把痛苦转移到债权人的身上,不管是法律还是社会层面,都不会允许他们赖下去。失信当“老赖”,后患无穷,不可不戒。“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知信、用信、守信,人生才能海阔天空!
在遇到“老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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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李祺
编辑:臧凌
文字素材:京法网事、江苏政法、晋安检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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