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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好意同乘”好心办坏事!

新闻报道 > 新闻报道   来源: 北京政法   作者: 北京政法

“好意同乘”是新时代私家车普及的产物,顺应了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要求,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极大方便了社会大众出行。而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别让“好意同乘”好心办坏事!

案例

某天,小红驾车上班途中遇到小蓝。小蓝看到同事小红,喜出望外,请求小红搭载自己一同去单位,乐于助人的小红很爽快地答应了。两人谈笑风生之际,汽车撞到路中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蓝十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小红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小蓝诉至法院,要求小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小红认为自己很无辜,没有收取报酬却还要赔偿是不公平的。小红应当对小蓝进行赔偿吗?

别让“好意同乘”好心办坏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别让“好意同乘”好心办坏事!

检察官解析

“好意同乘”规则是《民法典》新增条款,对相关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实践中,“好意同乘”是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情形,也就是生活中常称之为“搭便车”。无偿搭乘不等于自甘风险,善意搭载也并非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考虑到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民法典》对好心车主的责任有所减轻。


案例中的小红开车时没有注意避让障碍物,对事故的发生构成过错,应当对小蓝进行赔偿。但小红的行为过错程度属于一般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小红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甚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例如超速驾驶、违法交通信号灯通行,则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


别让“好意同乘”好心办坏事!

检察官小贴士

“好意同乘”作为情谊行为,如果要求对侵权责任进行全面赔偿,不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因此,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将情谊行为引导到健康的运行轨道上来,推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


《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等行为的新增亮点条款,均体现出法律框架内对公民行为的道德引领,彰显出我国以法治保障和推动德治,促进法治与德治深度融合所做的积极努力。在这个背景趋势下,帮助人们在培养善念、表达善意的同时,采取恰当的方式实施善行,体现了深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要求。为了不让“好意同乘”好事变坏事,建议施惠者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和车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者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害程度降到最低。当纠纷发生后,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性维权,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来源:北京市检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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