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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护理费下月起上调

新闻报道 > 新闻报道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 北京商报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基本生活,北京市政府决定于7月对因伤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调整的具体标准为,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97元的,调整到28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7元的,调整到231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738元的,调整到1738元。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调整额度最高,比目前的2611.5元上调了285.5元;另外两种情况的调整数额分别为227.8元和171.1元。

  据了解,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此次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显示,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对于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事实上,近两年,北京市政府就逐年对工伤职工的护理费做出调整,如2012年7月起,北京市就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护理费有不同程度的上调,调整额度最高直涨235.4元。调整范围为2011年底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2013年北京市政府再度调整,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北京商报记者 苏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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