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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法院打造“同城效应”

新闻报道 > 新闻报道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 北京商报

  为了应对“执行难”问题,各地可谓想尽了办法。区域性法院联动协作,有望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3月11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从即日起,对查封、冻结、拘留等执行措施,京津冀三地法院均可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办理,实现三地办案的“同城效应”。这是继去年11月,安徽、上海、江苏、浙江四地高院共同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之后的又一新举措。

  据介绍,协议中明确了三地法院协作执行的事项,包括委托调查(查询),(轮候)查封(冻结),续封(冻),解封(冻),扣划存款,登记型财产过户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拘留、接控等强制措施。未来,涉及上述事项的,执行法院均可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办理。对于在三地辖区内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中的财产审计、评估、拍卖、过户、支付执行款项等执行事项,可依法专项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

  在异地执行的手续上,今后三地法院执行员赴京津冀地区异地执行时,不再需要高院开具介绍信,只要携带齐全本院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协助配合法院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警力等支持。

  河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执行难”是公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京津冀地缘相接、人缘相亲,人员、经济联系紧密,许多司法案件的当事人、财产、住所等因素相互交织。建立三地法院信息共享、高度联动的协作执行机制,可解决被执行人信息分散、跨区域执行困难,有效克服和排除地方和部分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据北京高院透露,三地法院还成立了京津冀执行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在各高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相关协作内容的推进落实。同时,三地法院将通过定期召开协作工作会议、建立常态化交流研讨机制、创建京津冀执行协作信息期刊、开展重大案件跨区域协调会商等方式,形成稳定顺畅的常态化协作机制,不断深化执行协作水平。

  与此同时,三地法院将根据实际工作进度,逐步推进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一体化和网络查控系统一体化建设。据介绍,三地法院将在各自辖区内网络查控和远程指挥等信息化执行系统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开展对接建设,在京津冀地区各高级法院之间建立连接通道,进行数据交互,共享被执行人身份、财产等信息,逐步实现京津冀地区执行网络查控一体化和远程指挥一体化。

  京津冀并不是我国首先推行法院协作执行机制的地区。去年11月,安徽、上海、江苏、浙江四地高院院长在上海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根据协议,长三角地区法院之间的执行联动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人员、案件、威慑等信息全面共享,相互协作共同围堵“老赖”。

  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介绍,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市之间积极开展了区域性的执行合作,为创新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探索了有益的路子。刘贵祥表示,未来通过这种自发的协作,在最高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将更好地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执行系统的纵向贯通,以及与全国范围内的执行联动单位的横向联网,构建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全国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迅速、大范围的网络查控,这对于提高执行效能,让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从具体案例中不难看出,之所以在某些案件中出现“执行难”,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信息、行踪、财产状况等方面掌握不明确,三地法院在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方面的不足也从客观上导致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被动。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表示,发生在京津冀区域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十分庞大,三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将有效解决京津冀三地法院在执行上的困境,也希望京津冀联动能为其他地区法院的执行问题提供经验参考。

  北京商报记者 肖玮 实习记者 南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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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执行难,协作很重要

  案例一:某香港公司拒不履行债务

  2012年,一家印度公司与某通讯公司在深圳签订了手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经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通讯公司应当返还印度公司多支付的预付款1520709.09美元,并归还价值约1100万元人民币的手机芯片。由于该通讯公司未主动履行债务,2012年7月,深圳中院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国内已停止所有业务,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为推动该案执行,深圳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根据该院无财产案件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的要求,将本案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戴某的有关信息发送至鹰眼查控网进行查找。“鹰眼”扫描后很快发现了该港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的行踪有一特定规律,经常从北京出入境,且极有可能近期再次入境。该案执行法官通过鹰眼查控网对戴某发布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的司法决定,并按照深圳中院与北京高院签订的《跨区域执行协作协议》提前请求北京高院协助。2014年3月3日,戴某在北京机场入境时被截留,北京高院得知情况后,迅速指令北京三中院协助刚刚赶赴北京的深圳中院干警成功控制了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戴某。戴某当场同意分期和解执行,并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30万美元。

  据了解,该案得以成功执行,得益于深圳中院与83家外地法院签订的《跨区域执行协作协议》,在该协议框架下,多地法院形成了联合执行、严控“老赖”的高压态势,使被执行人拒执的防线被最终突破,成为该院与外地法院联手办理执行案件的成功范例。

  案例二:门头沟老板天津赖账

  王某是一家建筑装饰公司的老板,其公司在天津红桥区租赁了数间房屋,拖欠了房东刘某租金1.8万元。不仅如此,王某公司还丢失、损坏了出租屋内的部分物品。天津红桥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刘某各项费用等共3.76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却拒绝履行,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干脆躲回了位于北京门头沟区的公司注册地。

  因为王某拒不执行并且躲回北京,天津法院委托北京门头沟法院执行这起欠款案。但由于王某隐瞒个人信息和财产,并且行踪十分隐蔽,门头沟法院在执行上也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法官不得不在王某的几处暂住点蹲守。直到某晚,执行法官才将刚回到家的王某堵个正着。面对判决书,王某仍对欠款一事装糊涂。法官表明,如果抗拒执行将被司法刑拘,王某这才承认欠款,并通知家人将钱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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