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对院前急救实行“分类”管理
日常生活中,不少非急、危、重患者会因行动不便、下楼难等问题呼叫急救车去医院,在此过程中,急救车上大量职能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考虑到北京急救资源相对不足,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总则第一条恢复了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象加以限定和引导的内容,拟对北京院前急救实行“分类”管理。
近年来,随着北京等地医疗资源供需矛盾与日俱增,业界对于非急、危、重患者不应大量占用院前急救资源呼声也越来越高。导致非突发、非急、危、重患者不合理占用有限的院前急救资源。还有业界人士表示,一辆急救车上有医生、护士,相当于移动的ICU,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叫车主要是为了行使搬抬、运送服务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急救资源的一种浪费。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在解读本次《条例(草案)》修改时提出,考虑到急救资源相对不足,在总则中有必要对院前医疗救助服务对象加以限定和引导,因此,总则恢复了原草案中“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内容,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非急、危、重患者转送需求,附则中增加:“非急、危、重患者出院、入院、转院等运送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市卫计部门会同交通等部门制定。”
同时,患者及家属自身对伤病是否符合急、危、重标准难以判断,且原《条例(草案)》已对调度人员应当对呼叫分类处理做出规定,因此本次《条例(草案)》修改部分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不得恶意拨打、占用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对典型的非急救需求呼叫做出限制。而在分组审议草案过程中,市人大常委夏强更直言,《条例(草案)》应对恶意拨打急救电话行为从立法上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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